非必要不返鄉、盡量留在當地過年,已成為不少人的共識。就地過年,不少人會選擇在崗位上留守。在這種情況下,員工能不能向單位主張節日加班費呢?這一問題備受關注。
在新冠疫情零星散發的背景下,“就地過年”的倡議已經被不少人所理解和接受,但勞動者就地過年之后,很可能會涉及到留崗、加班以及加班費的核算等一系列問題,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。因此,有必要給就地過年的加班費算好“法律賬”。
首先,就地過年不等于就地加班。留下來的勞動者即便未能與家人團聚,但依然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,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強制勞動者在就地過年期間加班。根據《勞動法》第四十一條規定,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也即安排勞動者“加點”必須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,取得工會或勞動者的同意,如果勞動者不同意“加點”,用人單位也應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。就地過年期間不加班加點的勞動者就不會涉及到加班費問題。
用人單位安排就地過年的勞動者加班,當然應該支付加班費。即便用人單位沒有明確安排加班,但相關負責人以帶頭示范、表揚激勵加班者、批評未加班者等方式帶動勞動者“自愿加班”的,或者對勞動者的自愿加班予以默認,并分配工作任務的,勞動者的加班就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加班,也應獲得加班費。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加班,也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給勞動者施加加班壓力,勞動者自愿留守在崗位上開展相關工作的,通常而言不構成加班,也不能獲得加班費,但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認可這種自愿加班的形式,勞動者也可獲得加班費。
根據《勞動法》,勞動者在就地過年期間加班,在大年初一至初三這三天法定節假日可獲得至少三倍工資,在春節假期的其他時段加班,用人單位應安排勞動者補休,未能安排補休的,勞動者可至少獲得兩倍工資。就地過年的期限可能超過七天長假,用人單位在七天長假之外的非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也即“加點”的,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報酬。
當然,除“發生自然災害、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,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,需要緊急處理”,或者“生產設備、交通運輸線路、公共設施發生故障,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,必須及時搶修”等特殊情況,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《勞動法》第四十一條的限制,其他“加點”均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,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在就地過年期間超量“加點”,對于用人單位的超量“加點”要求,勞動者有權拒絕。
為了留人過年,各地往往采取了向就地過年的勞動者發放紅包、消費券、購物優惠禮包等措施,這些措施屬于法律之外的實惠,不能等同于加班費,也不能代替加班費。各地勞動監察部門、工會等應加強關注與監督,發布有關維權指南或提示,積極受理處置勞動者的投訴舉報,督促倒逼用人單位履行好加班費支付責任。